为了确保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并规范其安全管理工作,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相关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和改造应当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指的医用氧舱是指:
(1)医疗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
(二)同时可用于高压氧治疗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涵盖飞行器、船舶以及海洋作业用的载人压力容器。
医用氧舱的组成包括舱体、相应的压力容器、进排气系统、供氧和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以及相关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设备。
第五条地级及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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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高压氧舱生产厂家官微:)


